《水土保持法》之检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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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大泰.《水土保持法》之检讨[J].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8(1):83-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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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大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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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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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水土保持法》对水土流失预防的规定十分笼统.对有些危害行为没有作出相应的制裁规定,甚至对有些危害行为没有作出规定,尤其是没有刑事责任的规定,不利于防止水土流失的发生;监督和执法也存在缺陷,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受到限制;对水土的相邻权也无规定;在水土流失方面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也未作规定。《水土保持法》在预防和治理、监督和执法两规定上均需完善,同时更应注重严格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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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水土保持法 水土流失 水土保持 |
文章编号: | 1008-8466(2008)01-00083-03 |
修稿时间: | 2007年11月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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