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缔约及其中国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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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崔建远.强制缔约及其中国化[J].社会科学战线,20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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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崔建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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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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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强制缔约有着自身的质的规定性,不宜将预约、房屋买卖中介合同约定的委托人必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判决以物抵债、以行政手段拆迁房屋划归强制缔约制度。对国有银行剥离不良债权采取强制缔约的方式,产生了负面影响。区分直接强制缔约与间接强制缔约,有助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通过强制缔约方式形成的合同关系,其内容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确定,没有这些标准的,按照合理的标准确定。拒绝强制缔约可产生实际缔约、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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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强制缔约 强制要约 强制承诺 直接强制缔约 间接强制缔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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