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从宽”的法律定位及司法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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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爱斌.“坦白从宽”的法律定位及司法操作[J].人民检察,199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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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爱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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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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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坦白从党”的实践困惑“坦白从宽”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方针。但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这一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落实,出现了“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不正常现象。这种不正常现象比较严重地影响了对犯罪的打击和对罪犯的改造,影响了国家法律的执行效果,所谓“坦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本文所指的坦白从宽是狭义上的坦白,即指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发觉、怀疑及掌握,而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传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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