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权责任主体的多元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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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瑞雪.论人权责任主体的多元化[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4):77-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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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瑞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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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传统意义上,人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国家,人权理念的最初立意就是预防公权力对公民个人和公民社会的侵犯。然而,随着人权责任的不断深化与拓展,加之国家能力与权利诉求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在全球化、民营化与社会组织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加以考量,人权责任的承担主体也正在迈向多元化,企业人权责任和社会组织人权责任均须加以强调。绝对的国家中心主义在人权义务理论中或已难以为继,应当在并不降低、甚至加强国家责任的同时,将市场与社会的其他主体也纳入关注视野,正视其所应承担的人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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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权责任 国家义务 企业 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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