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案件中『隐性』违法行为透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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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海军.企业破产案件中『隐性』违法行为透视[J].经营与管理,2002(10):4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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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海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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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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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破产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它强调债务的履行在债权人之间的公平但在破产案例的司法实践中,这种公平原则却常常得不到遵守。违反这一原则的行为,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五条列举的六种较为明显的规定外,其他的则隐蔽性较强,使用起来更“得心应手”,所以成了少数地方政府、债务企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逃废债务的“杀手锏”。一、扩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滥用优惠政策为了协调解决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及再就业,破产财产处置、银行呆坏账核销等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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