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官方网站   微博 | 高级检索  
     

试论我国“非财产性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
引用本文:郑远园.试论我国“非财产性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J].商品与质量,2011(Z4):119.
作者姓名:郑远园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摘    要:人格尊严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各国民法的侵权法也逐渐扩大了客体的保护范围,提出了非财产性损害赔偿的概念。我国最近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将精神损害列入了保护范围。但是精神损害与非财产性损害还是有着不同的保护范围。其实,不同的客体是由不同的国情决定的。通过比较法上的观察,我们可以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

关 键 词:非财产性损害赔偿  主体范围  受害人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23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