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非财产性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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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远园.试论我国“非财产性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J].商品与质量,2011(Z4):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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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远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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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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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格尊严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各国民法的侵权法也逐渐扩大了客体的保护范围,提出了非财产性损害赔偿的概念。我国最近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将精神损害列入了保护范围。但是精神损害与非财产性损害还是有着不同的保护范围。其实,不同的客体是由不同的国情决定的。通过比较法上的观察,我们可以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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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财产性损害赔偿 主体范围 受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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