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法域属性 |
| |
引用本文: | 李光东.论经济法的法域属性[J].当代地方科技,2012(9):35-36. |
| |
作者姓名: | 李光东 |
| |
作者单位: | 郑州大学法学院,450001 |
| |
摘 要: |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相对独立意义的社会团体大量涌现,社会结构也发生改变,社会利益的凸显使得传统以保护国家利益为本位的公法和以保护个人利益为本位的私法皆无法有效承担起保护社会利益的重任,故以保护社会利益为本位地发展起来并最终形成与公、私法并列的具有独立意义的第三法域。经济法本质上保护的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是社会本位之法。其本质属性与社会法———以保护社会利益为目的之法是契合的。
|
关 键 词: | 经济法 法域 社会法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