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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海造地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初探
引用本文:李京梅,李娜.填海造地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初探[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5,32(5):97-102.
作者姓名:李京梅  李娜
作者单位:1. 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 青岛 266100;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 青岛 266100
2. 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 青岛 266100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围填海造地资源环境价值损失评估及补偿研究”(12BJY064);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研究项目“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损失评估与补偿研究”(13JJD790032).
摘    要: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文章基于填海造地生态损害的研究基础,论证建立填海造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关键点,认为填海造地生态补偿主体为海域使用者,受偿主体为国家(国家海洋局及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其补偿标准可依据海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经济价值、经济损失或生态修复标准来确立。并进一步提出实施填海造地生态补偿制度的思路,即设立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委员会,下设生态补偿金管理小组、审批评估小组和监督小组,以保证填海造地的生态补偿政策的有效实施,实现开发利用海域资源与经济增长的平衡发展。

关 键 词:填海造地  生态系统  生态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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