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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功能、问题与对策
引用本文:王腾.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功能、问题与对策[J].环境保护,2018(13).
作者姓名:王腾
作者单位: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湖北水事研究中心
摘    要: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具有程序前置性、政府主导性、解决纠纷的经济性以及磋商协议的强制性四大特征,同时具备稳定生态秩序、提高救济效率、实现利益衡平三大制度功能。此项制度在我国落地,可能存在赔偿追索"代理风险"与利益博弈"黑箱"、磋商与诉讼衔接机制不明、政府角色冲突等问题。基于此,提要完善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程序设计,建立磋商与诉讼衔接制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政府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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