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应规定取得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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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战平,彭厚信.我国民法应规定取得时效[J].人民司法,198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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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战平 彭厚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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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宋战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彭厚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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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时效制度是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期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凡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期而取得权利的,叫取得时效或占有时效,凡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期的持续而丧失权利的,叫消灭时效或诉讼时效。私有制国家的民法对上述两种时效均有规定。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仅规定了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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