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毒品行为的刑法性质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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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志军,王伟民,曹玉玉.盗窃毒品行为的刑法性质评析[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5):84-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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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志军 王伟民 曹玉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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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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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毒品作为违禁品,不具有财物的属性,不属于盗窃罪的对象。盗窃毒品"情节严重",应当是定罪情节,而非量刑情节。明知是毒品而盗窃,又贩卖或者非法持有的,以贩卖毒品罪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非明知是毒品而盗窃,属于对象认识错误的问题,以盗窃罪论。事后又贩卖或者非法持有的,按照吸收犯的处理原则,以贩卖毒品罪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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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盗窃毒品 盗窃罪 贩卖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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