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既有刑法模式与虐童案中的未成年人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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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沈玮玮.论既有刑法模式与虐童案中的未成年人保护[J].探求,2014(3):3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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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玮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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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杭州师范大学法治中国化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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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杭州师范大学法治中国化研究中心研究项目《虐待遗弃罪及其情节恶劣之要件减轻》;华南理工大学文科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创新基金项目《检察官职业技能的逻辑思维训练》;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华南理工大学青年项目《习中西之艺:清末习艺所研究》(项目编号:x2fxD213359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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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虐童案中需要有效地区分虐待罪中“情节恶劣”的适用标准,具体应当将未成年被害人的虐待情节加以特殊对待.而对未成年人的精神虐待也应纳入到定罪范围.在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等竞合的问题上,要坚持适用数罪并罚原则,重视虐待罪的宣告意义.在程序法上,对儿童被害人的虐待罪可以取消适用自诉程序,并且赋予相关人一定的代为诉讼和举证权利.坚持在既有的刑法规定模式下对虐童案进行处理能够更好地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刑罚的应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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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虐待罪 虐童 情节恶劣 竞合 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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