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官方网站   微博 | 高级检索  
     

论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必然性
引用本文:刘韶晖.论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必然性[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6,8(12):60.
作者姓名:刘韶晖
作者单位:中共广州市荔湾区委党校,广东,广州,510360
摘    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和存在均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因此法律应当承认该制度有其独特的优越性。我国在《公司法》修改的过程中,应考虑到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国外立法实践以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的魅力,从而在修改后的《公司法》中赋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合法性。

关 键 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  法律地位
文章编号:1008-4053(2006)012-0060-02
修稿时间:2006年7月20日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23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