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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交通肇事案判决的评析——兼评法释[2000]33号司法解释
引用本文:罗筱琦,陈界融.对一交通肇事案判决的评析——兼评法释[2000]33号司法解释[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9(4):97-111,121.
作者姓名:罗筱琦  陈界融
作者单位:[1]广东法商大学,广东广州510000 [2]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
摘    要:刑事诉讼中大量存在着诉的合并,且从理论上分为不同犯罪主体间的合并和同一犯罪主体间的合并。在司法判断中,应注意司法认知的运用;在判决书内容中,应注意演绎推理的前后一致性。针对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律性质的不确定性,公安机关依据行政法规所做的责任认定书,在性质上为行政文书。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应依法进行现场勘验,制作交通事故成因分析,以取代责任认定书,更不能将责任认定“解释”为犯罪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法释2000]33号”司法解释有研究之处。

关 键 词:责任认定  合并  司法认知  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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