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航空业碳减排指令的法律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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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勋勋,崔佳君,胡荣.欧盟航空业碳减排指令的法律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3(5):164-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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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勋勋 崔佳君 胡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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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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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浙江财经学院本科生科研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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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将国际航空业纳入到碳交易体系有其必要性,并可以在一定的条件限制下获得GATS第14条的保护;但欧盟并非合适的国际碳减排规则制定主体,守法主体的设置也违背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全程收费"的逻辑模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只是由于立法主体的不适格引发了诸多问题;国际社会应当在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前提下,致力于构建以国际民航组织为中心的全球性航空业碳交易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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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EU-ETS 航空业 温室气体减排 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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