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确立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依据 |
| |
引用本文: | 肖皞明,丁宇翔.《合伙企业法》确立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依据[J].法律适用,2008(Z1). |
| |
作者姓名: | 肖皞明 丁宇翔 |
| |
作者单位: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一、问题的提出:《合伙企业法》修订后我国法律所确认的合伙形式《民法通则》在第二章公民(自然人)中用了专节6个条文(第30条——第35条)规定了个人合伙,又在第三章法人中以联营的名义规定了法人合伙,即合伙型联营(第52条)和合同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