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占有意思的拾得者手中夺取财物构成何罪--评陈江利被控抢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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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光权.从无占有意思的拾得者手中夺取财物构成何罪--评陈江利被控抢夺案[J].法学,2005(9):108-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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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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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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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拾得人对财物完全没有占有意思时,行为人从拾得人手中夺取财物的,由于所侵犯的财产不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构成抢夺罪或者诈骗罪。如果将遗忘物扩大解释,被告人的行为就有成立侵占罪的余地。在侵占罪中,非法占为己有与拒不交出之间是包容关系,能够判明非法占为己有,就足以说明是拒不交出,拒不交出只是对非法占为己有的强调和说明,并不具有单独的刑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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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财产占有 侵占罪 遗忘物 拒不交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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