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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占有意思的拾得者手中夺取财物构成何罪--评陈江利被控抢夺案
引用本文:周光权.从无占有意思的拾得者手中夺取财物构成何罪--评陈江利被控抢夺案[J].法学,2005(9):108-112.
作者姓名:周光权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    要:拾得人对财物完全没有占有意思时,行为人从拾得人手中夺取财物的,由于所侵犯的财产不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构成抢夺罪或者诈骗罪。如果将遗忘物扩大解释,被告人的行为就有成立侵占罪的余地。在侵占罪中,非法占为己有与拒不交出之间是包容关系,能够判明非法占为己有,就足以说明是拒不交出,拒不交出只是对非法占为己有的强调和说明,并不具有单独的刑法意义。

关 键 词:财产占有  侵占罪  遗忘物  拒不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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