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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无财产即无人格”
引用本文:尹田.再论“无财产即无人格”[J].法学,2005(2).
作者姓名:尹田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    要:自然人人格不仅是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 ,且其本身即由宪法和法律直接赋予的各种实体权利所构成 (不仅包括各种基本的政治性权利和伦理性权利亦即人格权 ,而且包括广义上的财产 )。财产 (广义 )是人格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 ,其展示的是人的物质生存状态。民法所保护的财产都是为人所支配的物 ,对财产的保护就是对人的保护。在我国 ,“民法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理论的提出 ,为中国民法的生存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而将保护个人财产的意义提升至保护人格尊严的高度 ,是使穷汉真正具有人格的唯一出路。

关 键 词:广义财产  人格  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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