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官方网站   微博 | 高级检索  
     

试论医疗活动中的不可抗力
作者姓名:徐江
作者单位: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 200002
摘    要:《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医疗事故纠纷大部分属于民事纠纷,虽然“不可抗力”是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抗辩事由,但在以往的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基本上不用“不可抗力”来说事,经常是用“医疗意外”、“并发症”、“特异体质”等来作为抗辩理由。这是因为原来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明确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23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