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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假药行为之行政处罚与刑罚适用研究
引用本文:刘晓莉,逄晓枫.制售假药行为之行政处罚与刑罚适用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9):65-68.
作者姓名:刘晓莉  逄晓枫
作者单位:1. 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2. 长春市绿化监察大队
摘    要:为了使制售假药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罚能够准确适用,实现司法公正,应当反思制售假药行为相关处罚的立法规范。假药罪变为行为犯,意味着只要有行为就要入罪。制售假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天壤之别,即便其行为全部入罪,也不应该一律适用刑罚,而应当区分情节分别适用行政处罚与刑罚。假药罪变为行为犯后,其犯罪行为与违法行为完全重合,一般违法行为失去独立存在的空间,与犯罪行为的立法界限消失,所对应的行政处罚与刑罚适用不清。立法没有区分制售假药之违法与犯罪的界限自有其根据,通过定量研究在司法中寻求界分或许更为妥当。依循《刑法》第37条之规定,设定制售假药之"犯罪情节轻微"的标准,符合该标准的独立适用行政处罚;反之,并合适用刑罚与行政处罚。

关 键 词:生产  销售假药行为  行政处罚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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