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案件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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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白呈明.涉农案件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03,21(2):5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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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白呈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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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安财经学院法学系,陕西,西安,710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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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陕西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 (0 2JK0 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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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大量的村民状告村委会及村民小组有关“村民待遇”的案件中 ,有两个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问题 ,二是“村民”资格的确认问题。我们认为 ,村委会及村民小组不是一个独立的实体 ,仅是“村自治体”的一个组织机构 ,因而不能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关于“村民”资格的认定 ,传统的做法是以“户籍”为依据 ,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其面临挑战。基于对“村”自身属性的认识 ,我们认为“村民”资格的取得、变动与丧失宜由村自治章程来安排 ,而不宜再惟户籍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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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村委会 法律地位 村民资格 村民待遇 自治章程 |
文章编号: | 1002-3933(2003)02-0051-04 |
修稿时间: | 2002年10月31 |
Investigation on Problems of Cases Involving Farm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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