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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管渎职行为入罪化研究
引用本文:逄晓枫,刘晓莉.药品监管渎职行为入罪化研究[J].河北法学,2014(4):37-43.
作者姓名:逄晓枫  刘晓莉
作者单位: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2013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刑法对策研究》(CLS(2013)C80)
摘    要:在层出不穷的药害事件背后,无一例外地都折射出药品监管问题。其中药品监管渎职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它背离国家倡导的民生理念。基于对现代社会药品安全风险的考虑,以及政府公益行为的选择可能,将该行为单独成罪进行评价有其必要性与正当性。在立法上,应将药品监管渎职犯罪设置为抽象危险犯,以此回应药品安全的风险诉求。就刑罚而言,应对犯罪人适用罚金刑与资格刑,以期达到刑种的合理配置。

关 键 词:药品监管渎职行为  民生  风险  入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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