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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海利“号案看我国对领海外的海域污染损害的管辖权
引用本文:陈振国.从“海利“号案看我国对领海外的海域污染损害的管辖权[J].海洋开发与管理,1988(3):29-33.
作者姓名:陈振国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    要:一、“海利”号案提出了我国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 1984年5月11日,自天津驶往曼谷的巴拿马籍货船“海利(Sea Carrier)”号(船东为香港东方航务有限公司),在温州市南麂列岛东南25海里处(北纬27°、东经121°13′,为我国领海外部界限以外的海域)与山东省海运公司货船“金线泉”号在大雾中碰撞,“金线泉”号船首受损,“海利”号沉没。“海利”号载有自用燃料油176吨、柴油66吨、润滑油3640公升。在风向、海流和潮汐的作用下,溢出的油类逐渐扩散,污染了南麂渔场和南麂列岛养殖场所。此外,沉船还载有苯酚11.135吨,硫化钠51.34吨,氯化铵80.48吨和其他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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