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域下父母家庭教育权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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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丽萍,郎芳.《民法典》视域下父母家庭教育权的思考[J].山东社会科学,2023(2):131-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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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丽萍 郎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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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山东大学法学院;2. 潍坊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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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BFXJ01)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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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民法典》中强调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这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开展家庭教育的基本规范。父母家庭教育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是“义务权”,强调以子女利益为中心的父母共同责任。父母家庭教育权是一种利他性的权利,其行使要坚持以子女权益为本位原则,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益,并遵循家庭教育的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父母双方应当共同、合理、正当地行使家庭教育权。当存在滥用教育权情形时,应当进行必要的司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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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父母家庭教育权 子女权益本位 父母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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