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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内离职引发的劳动争议
引用本文:刘文华.服务期内离职引发的劳动争议[J].中国劳动科学,2007(1):50-54.
作者姓名:刘文华
摘    要:案情简介 陈某与某集团公司签订1998年至2004年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双方有服务期约定。2001年受用人单位委派带资脱产学习1年。2002年原用人单位与外方合资成立合资公司,陈某被安排到合资公司工作。集团公司未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2003年2月合资公司与陈某签订培训协议,约定陈某为公司服务10年,如提前解约需支付约定的赔偿金。2003年、2005年合资公司先后两次出资派陈某出境学习考察。2005年11月陈某离开合资公司到一家与合资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业企业谋职。陈某因违反服务期约定,现集团公司和合资公司均提出要求其赔偿培训费等的主张。编者按]

关 键 词:服务期  劳动争议  解除劳动合同  合资公司  集团公司  离职  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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