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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业务中的提单侵权风险及其防范
引用本文:王哲省.无船承运业务中的提单侵权风险及其防范[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5(2):60-61.
作者姓名:王哲省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摘    要:在对外贸易和运输行业,依据我国的传统理念,人们习惯上将介于对外贸易和外贸运输之间的服务行业称为货运代理业。如今货运代理行业的经营人出现了一个明显的分化趋势:一种是仍然以托运人或承运人代理的身份,从事单证、码头、海关等配合外贸运输的服务业务;而另一种则以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分别同托运人和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以当事人身份完全介入外贸运输的整个过程,对托运人来讲,其身份是承运人,对承运人来讲,其身份是托运人。对于后一种行业主体,我国及国外有些国家将其称为无船承运人。在有无船承运人参与的海上运输过程中,由于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海上运输合同和两套提单,因而可能会出现提单侵权纠纷,本结合案例分析无船承运业务中的提单侵权风险及其防范。

关 键 词:无船承运业务  提单  风险  外贸运输  货运代理行业  对外贸易  运输合同  货运代理业  合同当事人  无船承运人  托运人  运输行业  传统理念  服务行业  服务业务  运输过程  侵权纠纷  案例分析  身份  经营人  海上  海关
文章编号:1002-2880(2005)02-006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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