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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合作造林”的规范模式
引用本文:王杰祥.探索“合作造林”的规范模式[J].云南政报,2006(13).
作者姓名:王杰祥
作者单位:云南春林科工贸有限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
摘    要:自2003年6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指出: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国家鼓励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以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和条件。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研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的干部等,都可以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于是,新时期下的新名词“合作造林”,走进寻常百姓家。托管造林是指投资造林的法人或自然人,先以合同的方式购买一定单位的林木,享有该林木的产权,再以合同的方式委托专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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