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制度比较(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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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兴峰.中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制度比较(下)[J].环境,199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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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兴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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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3.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除危险废物以外的其他固体废物的管理,由各州负责。非危险固体废物管理通过州制定的固体废物管理计划进行。州的固体废物管理计划必须遵守联邦环保局制订的准则,并且得到联邦环保局的批准。 4.地下储存罐管理制度。法律要求地下储存罐的所有者必须在限期内向州和地方政府履行报告和名录制度。各州可制订地下储存罐管理计划,但州的管理计划须经联邦环保局的批准。法律要求联邦环保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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