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破产程序具有不同于个别强制执行制度的独特价值 ,主要表现在它可以在程序的进行中创制一些独特的实体制度和程序规则以适当改变破产程序开始之前既存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也正是由于破产程序具有个别强制执行制度所不具备的独特功能和价值 ,在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 ,当事人才有选择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以及破产预防程序的动因及可能 ;同时 ,在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的情况下 ,允许当事人通过自愿选择的方式对个别债权人的个别执行行为进行否认从而代之以破产清算这一总括的强制执行程序或者破产预防程序可能更加符合公正和效率的法律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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