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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卫生行政处罚的确定和救济
引用本文:姜小飞.试论卫生行政处罚的确定和救济[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5,21(1):32-33.
作者姓名:姜小飞
作者单位:江苏省海门市卫生监督所,226100
摘    要:1卫生行政处罚的确定 1.1程序舍法,证据充分因为行政主体在实体上拥有极为广泛的权力,通过行政程序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卫生行政部门在行使行政行为时,应当严格遵循程序法所规定的形式、方式、步骤、时限.如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员在针对相对人行使执法权之前,应当首先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和来意,这样可以使行政相对人了解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也可以使公众对特定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在办理行政案件应严格遵循受理、立案、取证、合议、告知、决定的步骤,以及与其相对应的时限要求.卫生执法机关在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收集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各种证据.

关 键 词:卫生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文章编号:1001-9561(2005)01-0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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