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事诉讼制度:透视、评析与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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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左卫民,刘全胜.中国民事诉讼制度:透视、评析与改革[J].法学,19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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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左卫民 刘全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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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大学法律系 副教授
(左卫民),四川大学法律系 研究生(刘全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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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代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属于一种强职权主义模式,各种诉讼程序的启动与终结具有强职权主义色彩,法官主宰整个庭审过程,当事人则处于被动的配角地位。这种模式是基于当时的经济因素、社会政治因素而产生的,弊端表现在损害了诉讼的民主性,降低诉讼效率,导致法官专断。 作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应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基本思维,减少国家干预,强调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赋于其充分的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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