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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合同法》第51条
引用本文:金海莹.略论《合同法》第51条[J].商品与质量,2010(Z4).
作者姓名:金海莹
作者单位: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
摘    要:我国《合同法》五十一条的规定使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与善意取得制度相矛盾。认定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则相当于为合同效力判断增加了标准,有悖于合同自由原则。建议取消《合同法》中关于无权处分的一般规则,仅在买卖合同章节中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作明确规定。

关 键 词:无权处分  善意取得  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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