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官方网站   微博 | 高级检索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摘    要: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他电力设施,下同)。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23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