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监察机关办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有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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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钟庆明.关于行政监察机关办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有关问题[J].中国监察,2008(3):5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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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钟庆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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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受到行政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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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监察机关 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申诉 国家行政机关 机关公务员 公务员法 任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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