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同生活居住所需房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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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若军.家庭共同生活居住所需房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研究[J].政治与法律,2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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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若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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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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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很多夫妻共有的住房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若适用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家庭成员的生存权就会受到损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2条第1款规定对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房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为实现立法目的,它需要精确界定。为充分保护家庭成员的居住权,最根本的方法是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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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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