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论视域中民事检察监督权与诉权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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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杜睿哲.目的论视域中民事检察监督权与诉权的关系[J].西北师大学报,2014(3):123-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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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杜睿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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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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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甘肃省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差别司法正义及其运行机制研究”;西北师范大学教师骨干项目“民事检察权优化配置研究”(SKQNGG1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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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有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只享有法律监督这一职能。从监督职能行使的目的、动机来看,民事检察监督有救济性监督和督察性监督两种类型。救济性监督以救济当事人的权利为主,以监督为辅,因而在处理与当事人诉权关系时,应坚持尊重和保障诉权以及救济的补充性和适度性原则;督察性监督以监督审判权为主,以救济当事人的权利为辅,在处理与当事人诉权关系时,应坚持监督的优先性和职权强制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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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检察监督 诉权 救济性监督 督察性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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