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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卫生监督理论的初步构想
引用本文:朱宝铎,阚学贵.我国卫生监督理论的初步构想[J].中国卫生法制,1997(2).
作者姓名:朱宝铎  阚学贵
摘    要:一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指在宪法统率下由行政法、刑法、民法等实体法及其程序法构成的法律规范系统,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法律规范,是一国法治中最重要的法律体系之一:行政法调整着广范而又重要的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是宪法的实施法。所以,行政法被人们称为"小宪法"、"动态的宪法"。卫生行政法在卫生行政管理上就是实际地起着实施宪法的作用,是卫生行政的"宪法"。如果我们的把改革之前的行政文件也作为行政法的一种形式看待则这些"行政文件"就是那个年代的行政法,其所规范的内容为构造现代社会卫生行政模式奠定了基础。改革后制定的《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则将中国的卫生行政法和中国的卫生行政推向了一个新的时代法治的时代。从50年代到70年代,对社会的公共卫生管理,只是停留于宣传、说明、教育、要求、帮助阶段,仅偶尔对爆发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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