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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又犯”制度及其完善
引用本文:胡国平.论“又犯”制度及其完善[J].人民检察,2004(7).
作者姓名:胡国平
作者单位: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又犯”,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又在追诉期间或刑罚执行期间再次犯罪,而累犯一般是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次犯罪。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又犯”的表现形式和处罚原则作了一系列规定,但刑法总则并未从逻辑上系统思考并建立处理“又犯”问题的基本原则,所以应当考虑建立系统、完善的“又犯”制度。

关 键 词:又犯  制度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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