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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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仁富,许一才.江苏省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J].江苏林业科技,1992,19(1):4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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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仁富 许一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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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林业勘察设计院
(张仁富),江苏省林业勘察设计院(许一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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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规定,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调整1次。为了做好1991~1995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工作,根据林业部的要求,结合本省森林资源现状,将森林限额采伐编制方法和要求叙述如下: 1 采伐限额的范围 除社员房前屋后小四旁立木蓄积和自然保护区林木蓄积不在采伐限额范围内,其他林木蓄积(包括用材林、防护林、特用林、疏林、散生木、大四旁林木蓄积)都要编制采伐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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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森林 采伐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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