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继承法中的特留份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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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卞翔平
,吴谋.论我国继承法中的特留份制度[J].法学评论,198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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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卞翔平 吴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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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发端于罗马法的遗嘱自由原则作为遗嘱继承制度的前提和先导,已经为世界各国的继承法律制度所接受,成为各国财产继承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正如公民的其他自由都不是绝对的一样,所谓的遗嘱自由也不是绝对的,它在任何国家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无论是在实行“相对遗嘱自由”的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号称“绝对遗嘱自由”的英美法系国家,都无一例外地对遗嘱自由予以一定范围或一定条件的限制,从而在尊重被继承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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