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对股权众筹按照公募亦或私募的传统方式进行监管都会带来无法避免的问题,因此都不恰当。需要正视的问题是,互联网的介入增加了出资人识别、理解、判断信息的难度,进而使信息不对称程度增强,加剧了出资人向金融消费者的演化。因此,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角度考量股权众筹的监管实为必要。具体而言,从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方面细化平台的责任,包括:明确平台是新型商主体,股权众筹是具有特性的公募;引入金融消费者理解原则作为信息披露的正当性基础,要求平台必须遵守证券业协会规则,并由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监督规则适用;赋予平台审查融资人信息的义务,赋予金融消费者比《消法》规定期限更长的后悔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