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审查应注意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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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鹏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审查应注意的问题[J].特区法坛,2005(6):28-2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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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鹏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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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民法院实行立审分开后,案件的主审法官没有直接与当事人接触,杜绝了腐败滋生的土壤,有效地保证了法官公正办案。但由于负责立案审查的法官没有参与案件的审理,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案件,疏于审查或没有认真审查而简单地予以登记立案,造成遗漏或多列当事人等情况,导致主审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追加当事人及重新通知开庭,严重影响了审判效率,特别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的过份迟延,不得不对刑事案件与附带民事部分分开审理,显然与设立附带民事诉讼是为了节约审判资源、降低审判成本及减少当事人讼累的立法宗旨相悖。现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案审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提出个人的一些粗浅的见解,以求教于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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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主体资格审查 注意的问题 民事诉讼案件 主审法官 立案审查 审判效率 刑事案件 当事人 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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