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为舆论监督撑起一把保护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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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罗筱琦,陈界融.法律为舆论监督撑起一把保护伞[J].中国律师,2002(2):4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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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筱琦 陈界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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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罗筱琦),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陈界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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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闻记者和新闻单位作为舆论监督主体,频繁活跃在现代社会,在社会发展中功不可没,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对舆论监督主体行为、权利义务等提供专门保护的《新闻法》,使得新闻监督主体的行为性质介于“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之间,这种行为不确定性,使得舆论监督行为与普通民众个人行为毫无区别,其结果:新闻记者的人身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权得不到落实,新闻侵权案件中,舆论监督者败诉容易胜诉难……,这种现实与现代社会新闻产业发展的态势,格格不入。言论自由:记者的尚方宝剑言论自由,是一个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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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务行为 败诉 《新闻法》 胜诉 行为性质 人身权利 舆论监督 新闻记者 新闻单位 新闻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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