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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成年监护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及其立法修改趋向
引用本文:李国强.我国成年监护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及其立法修改趋向[J].当代法学,2014(6).
作者姓名:李国强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人口老龄化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2010JC034)阶段性成果
摘    要: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理念,当老年人逐渐欠缺判断能力时,司法不是去判断他丧失判断能力的程度,而是根据其需要选定保护其权益的监护人。完善亲属担任监护人规则,取消亲属担任监护人的顺位;应该允许和鼓励社会组织(法人)担任监护人;应该明确在没有合适的监护人的情况下,应当由行政部门来担任监护人。建立对监护人的日常监督机制,为妥善保护成年障碍者的权益,有必要为每一个被照顾的成年障碍者设立照顾监督人。意定监护合同需要通过公证程序才能成立,应确认在意定监护开始时监护人是具备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的。

关 键 词:成年监护  行为能力欠缺  申请主义  监护监督  意定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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