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解释与现行立法之抵触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之窘困及其合理解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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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钢.从司法解释与现行立法之抵触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之窘困及其合理解脱[J].法学,199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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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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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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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相对于1982年颁行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设定上之闲如来讲,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中“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此处所谓之第三人专指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笔者注)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讼地位在立法上所处的“真空”状态,这无疑是一个进步。但由于该项规定本身仍然具有明显的四漏之处,故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被虚化的原有窘困实际上并未因此而得到解脱,审判实践中亦因之而滋生出不少尚难得到合理解释的问题。基于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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