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死刑存废之我见——对汪红英案改判的几点法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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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有西.组织卖淫罪死刑存废之我见——对汪红英案改判的几点法律思考[J].公安学刊,2000,12(4):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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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有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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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州31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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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汪红英犯组织卖淫罪 ,一审法院判处其死刑 ,立即执行 ;二审法院改判死刑 ,缓期两年执行。由此案而引发的法理思考发人深省。对组织卖淫罪规定死刑有中国历史文化心理基础 ,但在世界各国刑法典上很少有类似的规定 ,也很难找到类似的判例。因此,有必要考虑废除组织卖淫罪的死刑,将最高刑改为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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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 组织卖淫罪 刑罚 汪红英案 死刑存废 法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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