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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退还”不是侵占罪的必备要件
引用本文:熊洪文.“拒不退还”不是侵占罪的必备要件[J].中国检察官,2003(6):64-64.
作者姓名:熊洪文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 《刑法》对侵占罪的表述是这样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可见,构成该罪除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外,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是代为保管,一是数额较大,一是拒不退还。严格按照法条叙明的罪状来认定,行为人占有财物的行为如果不完全具备侵占罪的客观要件,侵占罪不能成立。让我们来对侵占罪中规定拒不退还这一要件的立法意图作个简要分析。

关 键 词:侵占罪  犯罪构成  侵财犯罪  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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