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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监视居住:错乱的立法与尴尬的实践
引用本文:左卫民.反思监视居住:错乱的立法与尴尬的实践[J].学习与探索,2012(8):58-63.
作者姓名:左卫民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610064
摘    要:一般监视居住的立法经历了与取保候审从趋同走向分化的过程。在2012年出台的新刑事诉讼法中,一般监视居住已成为一种重于取保候审但轻于逮捕的强制措施。一般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在适用对象上的相似性以及执行措施规定的摇摆,凸显了监视居住立法的混乱与多变。而且,实践中监视居住适用率低下、操作不当等问题,也导致了其虚无化和羁押化两种极端模式。为使一般监视居住继续发挥适当的作用,应当在否定其作为消化案件和惩罚被监视居住人的一种方式的基础上有限使用,同时,注入司法化因素,借助科技手段发展、完善监视居住的执行手段。

关 键 词:监视居住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取保候审  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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