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的版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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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志伟.创意的版权保护[J].法律科学,2014(4):11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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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志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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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南师范大学法律系,广东广州510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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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五十二批面上资助项目(2012M521669)、2012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软科学重点研究项目(GDIP2012-G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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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已经形成作品内在表达的创意才能得到版权的保护,纯精神的构思和尚未形成作品内在表达的创意不能给予版权的保护;创意形成作品内在表达的标准是创新性和具体性。创意应当具有创新性,创意的创新性以坚持绝对性标准为主,以相对性标准为辅;具体性要求创意须是明确而深层的逻辑设计,明确即可识别性,深层指可以被实质模仿。运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方法认定创意侵权的成立,要区别是对创意的宏观借鉴还是具体模仿,要注意是整体实质相似还是部分实质相似。可适用版权法中的改编权条款对创意进行保护,但创意的版权保护应受实用-非实用二分原则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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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创意 作品 版权 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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