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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共同经济犯罪处罚原则
引用本文:
耿景仪.试论共同经济犯罪处罚原则[J].人民司法,1992(11).
作者姓名:
耿景仪
作者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
众所周知,共同犯罪比单独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处罚上也严于单独犯罪,其中的主犯特别是首要分子历来是打击的重点。因此,对各共犯处罚时,罪责自负的原则体现为各共犯要对共同造成的社会危害负责,即对共同犯罪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对这一原则在一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适用,实践中认识比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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